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增强实验人员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防护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实验人员人身与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北京市相关文件精神和化学所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我所实验室安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第二条 此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关村园区、昌平基地、武清基地以及和化学所相关的实验场所内的所有实验室。
二、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化学所安全工作委员会(简称安委会)是化学所安全工作的指导机构,负责对化学所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科技处是科研工作管理机构,负责化学试剂、气瓶等采购、审批、领用等,综合处是化学所安全工作的监督机构,负责统筹管理化学所安全工作。各实验室是安全工作的执行机构。
第四条 课题组长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安全员是直接责任人,安全组长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实验室主任负有领导责任。各类人员应各司其职,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所安全精神文明检查小组、综合处、科技处、中试基地管理办公室会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实验室要积极配合做好检查工作。
第六条 根据实验室安全自查的情况或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综合处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通报,公布安全隐患和问题。
三、奖 励
第七条 化学所将实验室安全纳入所精神文明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年度中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无安全事故发生的人员,经年终考核可获得年度全额安全精神文明奖。
第八条 对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在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相应的表彰和物质奖励。对于园区重大安全隐患排除作出贡献和举报重大违规问题的个人给予200-5000元的奖励。
四、处 罚
第九条 对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将根据违规行为(见附件:各种违规行为及对应的违规等级)的严重程度,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作出处理。经济处罚金额,将依据处罚通知单直接去财务资产处交纳。
对于一般违规行为,第一次发现当事人被给予口头警告;第二次发现当事人、相关课题组长、安全员将被所内通报批评,当事人并做书面检讨;第三次发现当事人将被给予经济处罚,每个责任学生罚款100元,每个责任职工罚款200元,每个责任安全员扣除当月安全津贴,每个责任课题组长罚款200元。对一年内违规三次以上的当事人,取消评奖、评优资格。
对于中等违规行为,第一次发现当事人、相关课题组长、安全员将被所内通报批评,当事人并做书面检讨;第二次发现当事人将被给予经济处罚,每个责任学生罚款300元,每个责任职工罚款1000元,每个责任安全员扣除当年度的安全津贴,每个责任课题组长罚款2000元;第三次发现当事人、相关责任课题组长、安全员、安全组长将被取消评奖、评优资格。对一年内违规三次以上的当事人,将停止其科研工作,并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当事人直接取消评奖、评优资格,并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相关责任课题组长、安全员取消评奖、评优资格,并取消其本年度的安全精神文明奖。情节特别严重的实验室要暂停科研工作集中整改,相关人员将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并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因违反安全规定造成安全事故,当事人、安全员、课题组长、安全组长、实验室主任、相关管理人员、分管所领导等责任人根据事故具体情况承担相关经济责任。
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课题组长当年度不得评选各类优秀和先进。
造成重大事故的当事人处理如下:对于职工,年度考核计为不合格,两年内暂停专业技术职务、职级的晋升,课题组暂停招收研究生2年;对于研究生,3年内取消各类奖学金的申请资格;对于博士后,做退站处理;对于返聘人员,停止返聘;对于项目聘用人员、劳务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联合培养研究生、毕业设计本科生等,退回原单位。
第十一条 公安、消防、安监、环保等部门对实验室进行检查,课题组应积极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课题组要及时落实整改。相应部门开具的经济处罚由课题组承担;造成刑事处罚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对隐瞒事故或在事故调查中弄虚作假、阻挠调查的,除给予经济处罚外,化学所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对于相应的课题组,限期整改直至取消课题组。
五、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综合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综合处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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